倉儲場所具有建筑面積大、儲存貨物多、人員高度密集等特點,一旦發生火災會迅速蔓延,造成不可估量的后果。那么如何才能做好
倉儲場所的消防管理呢?
倉儲場所起火原因
人員管理不善,有亂搭、亂建、亂堆,甚至擅自改變防火分區、防火間距的現象。消防設施不完善,部分場所沒有安排指定人員進行輪崗巡查,部分管理人員吃住在庫區,極易造成火災隱患。
照明條件不達標,如照明燈具選用不當、未按規定要求安裝、施工質量差導致照明燈脫落、使用高溫照明、用后未切斷電源等,都容易引發火災。
火種控制不嚴,如違章切割、無證動火、玩火、吸煙等,容易帶來危險。
危險物品、化學品倉庫沒有分類分項存放,通風散熱條件不良,缺乏防潮防火、降溫措施,堆放不規范,致使庫存物品發生化學反應引起自燃或爆炸。
防雷設施不符合規范或防雷設計有盲區,一旦遭遇雷暴天氣,空氣濕度大,極易引發雷擊火災。
消防設施管理
倉儲場所禁止擅自關停消防設施。值班、巡查、檢測時發現故障,應及時組織修復。因故障維修等原因需要暫時停用消防系統的,應有確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,并經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批準。
倉儲場所的消防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消防車通道,應設置明顯標志并保持通暢,不應堆放物品或設置障礙物。
倉儲場所應有充足的消防水源。利用天然水源作為消防水源時,應確保枯水期的消防用水。對吸水口、吸水管等取水設備應采取防止雜物堵塞措施。
倉儲場所的滅火器不應設置在潮濕或強腐蝕的地點。確需設置時,應有相應的保護措施。滅火器設置在室外時,應有相應的保護措施。
寒冷地區的
倉儲場所,冬季時應對消防水源、室內消火栓、室外消火栓等設施采取相應的防凍措施。
儲存管理
倉儲場所應按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為甲、乙、丙、丁、戊5類。
倉儲場所內不應搭建臨時性的建筑物或構筑物。因裝卸作業等確需搭建時,應經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審批同意,并明確防火責任人、落實臨時防火措施,作業結束后應立即拆除。
物品入庫前應有專人負責檢查,確認無火種等隱患后,方準入庫。
庫房儲存物品應分類、分堆、限額存放。庫房內主通道的寬度不應小于2米。
庫房內堆放物品應滿足以下要求:
◆堆垛上部與樓板、平屋頂之間的距離不小于0.3米(人字屋架從橫梁算起)。
◆物品與照明燈之間的距離不小于0.5米。
◆物品與墻之間的距離不小于0.5米。
◆物品堆垛與柱之間的距離不小于0.3米。
◆物品堆垛與堆垛之間的距離不小于1米。
庫房內需要設置貨架堆放物品時,貨架應采用非燃燒材料制作。貨架不應遮擋消火栓、自動噴淋系統以及排煙口。
消防安全檢查
防火檢查
倉儲場所每月應至少組織一次防火檢查,各部門(班組)每周應至少開展一次防火檢查。防火檢查應包括以下內容:
◆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的執行和落實情況。
◆防火巡查、火災隱患整改措施落實情況。
◆安全員消防知識掌握情況。
◆室內倉儲場所是否設置辦公室、員工宿舍。
◆物品入庫前是否經專人檢查。
◆儲存物品是否分類、分組和分堆(垛)存放,防火間距是否滿足要求,是否存放影響消防安全的物品等。
◆火源、電源管理情況,用火、用電有無違章。
◆消防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,是否有明顯的安全標志。
◆消防水源情況,滅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況,消防設施有無損壞、停用、埋壓、遮擋、圈占等影響使用的情況。
◆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。
防火巡查
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倉儲場所應確定防火巡查人員,每日應進行防火巡查,可利用場所視頻監控等設備輔助開展防火巡查。防火巡查應包括以下內容:
◆有無吸煙和遺留火種現象。
◆進入庫區的車輛有無違章。
◆裝卸作業有無違章。
◆消防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。
◆消火栓、滅火器、消防安全標志燈是否完好。
◆重點部位人員在崗在位情況。
◆門窗封閉、完好情況。
◆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。
火災隱患整改
倉儲場所對在防火檢查、防火巡查以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的火險隱患,應及時進行整改消除。
消防檔案
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倉儲場所應建立消防檔案,內容應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。
用電用火管理
倉儲場所的電器應與可燃物保持不小于0.5米的防火間距,架空線路的下方不應堆放物品。
室內儲存場所內敷設的配電線路,應穿金屬管或難燃硬塑料管保護。不應隨意亂接電線,擅自增加用電設備。
倉儲場所的電氣設備應設專人管理,由持證的電工進行安裝和維修。發現漏電、老化、絕緣不良、接頭松動、電線相互纏繞等可能引起打火、短路、發熱時,應立即停止使用,并及時修理或更換。禁止帶電移動設備或接線、檢修。
進入甲、乙類倉儲場所的人員應登記,禁止攜帶火種及易燃易爆危險品。
倉儲場所內應禁止吸煙,并在醒目處設置“禁止吸煙”的標志。
室內儲存場所禁止安裝和使用火爐、火盆等。
倉儲場所內不應使用明火,并應設置醒目的禁止標志。因施工確需明火作業時,應按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動火證,由具有相應資格的專門人員進行動火操作,并設專人進行現場監護。動火作業結束后,應檢查并確認無遺留火種。動火證應注明動火地點、時間、動火人、現場監護人、批準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。
裝卸安全管理
進入
倉儲場所的機動車輛應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要求,并應經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批準。
進入易燃、可燃物資儲存場所的蒸汽機車和內燃機車應設置防火罩。蒸汽機車應關閉風箱和送風器,且不應在庫區內清爐。
汽車、拖拉機不應進入甲、乙、丙類物品室內儲存場所。進入甲、乙類物品室內儲存場所的電瓶車、鏟車應為防爆型;進入丙類物品室內儲存場所的電瓶車、鏟車和其他能產生火花的裝卸設備應安裝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。
儲存危險物品和易燃物資的室內儲存場所,設有吊裝機械設備的金屬鉤爪及其他操作工具的,應采用不易產生火花的金屬材料制造,防止摩擦、撞擊產生火花。
車輛加油或充電應在指定的安全區域進行,該區域應與物品儲存區和操作間隔開。使用液化石油氣、天然氣的車輛應在倉儲場所外的地點加氣。
甲、乙類物品在裝卸過程中,應防止震動、撞擊、重壓、摩擦和倒置。操作人員應穿戴防靜電的工作服、鞋帽,不應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,對能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應采取靜電消除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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